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8月1日,苏州市政府下发《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以下简称《苏州余额办法》),依据苏州市规定,要求各县级市一次性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月数,可结合实际按不低于240个月确定,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主要内容
1.依据《省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产生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保障方式按照《省办法》和《苏州余额办法》规定执行。
2.根据苏州余额处理办法规定,明确本市一次性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月数确定为240个月。
3. 明确《省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及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根据省和苏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