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信封;3.邮寄详情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于2024年11月25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于11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后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回复。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快递物流显示于12月13日被签收。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及邮寄详情;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4.网站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为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监督权利,现申请公开1.机关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便于后续救济途径使用。3.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情况。4.2022年1月1日度—截至目前的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纪检监察立案的人员名单、数量,以行使公民监督权、知情权。”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2、3、4四点问题均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请您明确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补正材料。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昆市监公开告〔2024〕7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及邮寄详情;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4.网站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