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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

时间: 2025-04-29 15:23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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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座。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苏0583工认〔2024〕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365体育彩票:2025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0583工认〔2024〕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3年在昆山市周市镇某工地发生压砸事故受伤的原因不明,责任单位与实际不符,故申请撤销苏0583工认〔2024〕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2.第三人打卡考勤记录;3.2023年12月23日工地现场打卡照片等。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受伤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于2023年12月23日在工作时被钢管砸伤胸部,有其提供的病史资料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工友田某某的调查予以证实,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第三人在本案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第三人发生压砸事故受伤原因不明,责任单位与实际不符,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属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法定扣除时间(确认劳动关系)说明;4.授权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2份;5.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6.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信息打印件;8.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调解书及送达证明;9.昆山市康复医院门诊病历单3份、CT诊断报告单2份、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10.工地现场照片6份;11.工资交易明细;12.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信息2份;13.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送达凭证;14.视频调查及文字稿2份;1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6.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7.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8.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7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23年12月23日8时左右,其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当日经昆山市康复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第三人补正公司注册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并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视频调查。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工友进行视频调查。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第三人为申请人公司工人,2023年12月23日在工作中发生的压砸事故中受伤,当日经昆山市康复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认〔2024〕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决定予以认定工伤。

另查明,2024年5月31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X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10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法定扣除时间(确认劳动关系)说明;4.授权委托书、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2份;5.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6.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信息打印件;8.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调解书及送达证明;9.昆山市康复医院门诊病历单3份、CT诊断报告单2份、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10.工地现场照片6份;11.工资交易明细;12.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信息2份;13.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送达凭证;14.视频调查及文字稿2份;1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6.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7.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8.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9.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记录;20.第三人打卡考勤记录;21.2023年12月23日工地现场打卡照片等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由《仲裁调解书》确认。2023年12月23日,第三人在工作中发生的压砸事故中受伤,当日经昆山市康复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以上事实有工伤调查笔录、门诊病历材料、仲裁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第三人发生压砸事故受伤原因不明,且当日未在申请人项目工地工作,责任单位与实际不符等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认〔2024〕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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