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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4-29 15:14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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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梁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231412098XX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决定,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资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365体育彩票:2025年1月1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1月2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昆山市某公司销售的能量饮料涉嫌虚假宣传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昆山市某公司销售的能量饮料涉嫌虚假宣传案作出的不予奖励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用美团买东西发现广告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未依照广告法履行查处职责并依规奖励,为维护申请人消费者权益及举报奖励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是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2.购物订单截图;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申请人称其在昆山市某公司开设的美团平台店铺购买“红牛”,商品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请求依法查处。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商家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询问,其表示案涉“红牛”维生素饮料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是因为其配料中有牛磺酸、瓜拉纳提取物等,瓜拉纳提取物的主要成分是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功效,为避免消费者误解目前已经对店铺网页进行了修改。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商家销售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250ml/罐”属于预包装的普通食品,产品配料中含瓜拉纳提取物,其主要成分是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作用,商家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内容并无不当,因违法事实不成立,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其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故不予奖励决定。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231412098XX投诉单及附件;2.案件来源登记表;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5.询问笔录;6.店铺界面截图;7.申请人提供宣传页面;8.店铺整改页面截图;9.店铺评价截图;10.产品月销量截图;11.产品实物图;12.不予立案审批表;13.短信告知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附件,申请人称其在昆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美团店铺“某超市”购买“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一罐,商品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依法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表示案涉“红牛”维生素饮料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是因为其配料中有牛磺酸、瓜拉纳提取物等,瓜拉纳提取物的主要成分是咖啡因,咖啡因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提神醒脑功效,为避免消费者误解目前已经对其店铺网页进行了修改。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250ml/罐”属于预包装的普通食品,产品配料中含瓜拉纳提取物,其主要成分是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作用,被举报人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内容并无不当,因违法事实不成立,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决定。主要内容为:“尊敬的梁某某,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你365体育彩票:昆山市某公司(工单编号:13205830020241231412098XX)的举报,经核查,该产品为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配料中含瓜拉纳提取物,商家宣传提神醒脑更健康并无不妥,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时,你所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不予奖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2.购物订单截图;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4.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231412098XX投诉单及附件;5.案件来源登记表;6.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8.询问笔录;9.店铺界面截图;10.申请人提供宣传页面;11.店铺整改页面截图;12.店铺评价截图;13.产品月销量截图;14.产品实物图;15.不予立案审批表;16.短信告知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宣传内容并无不妥,因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上述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决定,其已履行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231412098XX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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