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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1-26 10:27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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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鄢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鄢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其投诉举报昆山开发区某贸易商行涉嫌无证分装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11月1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4年11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第一次投诉抖音商城店家(某食品优选店),被申请人以未发现店家生产行为回复处理完成;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第二次举报店家,被申请人还是以未发现店家生产行为为理由不立案。申请人便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让其提供店家的进货凭证,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店家才提供了进货单,进货单反映了店家并不是购买成品进行销售,而是购买了原材料后进行了加工再与其他食品配料分装。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反馈这一情况,被申请人告知以前两次的结案反馈定性为准,有新证据再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第三次举报店家,被申请人仍以未发现店家生产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未发现不代表未发生,不代表未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次投诉举报,回复内容一模一样,申请人仅针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12315APP作出的不予立案进行复议。被申请人未现场实际核查,店家分装冰糖的行为需生产许可证,根据食安法122条、125条等的规定,这些是非责令整改项目。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资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却作出不予立案,正常情况下,查处之后的处罚,申请人有相应的奖励,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违反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2.购物记录;3.商家资质截图;4.实物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6.送货单;7.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及附件,申请人称其在昆山开发区某贸易商行开设的抖音商城网店购买了一款水果茶,到货后发现该水果茶进行了冰糖分装,冰糖分装需要生产许可证,无证分装违反食安法122条,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依法开展核查。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中夹带相同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已经对该举报线索依法处理完毕并履行了告知义务。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再次就相同线索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无新证据提供,被申请人核查了商家抖音平台网店确认其再未经营。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针对该重复举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提交的举报内容与前两次举报线索相同,并无新证据,被申请人再次核查商家抖音平台网店确认再未经营后,于2024年10月2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案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已经在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的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在该案中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依法核查、调查取证等法定职责。本次举报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无需重复处理,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本次重复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驳回申请人重复申诉行为,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3.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告知而产生或丧失。本案中虽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经正确及时地申请复议,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造成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0224XXXXXXX举报单及附件;2.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7157XXXXXXX投诉单及附件;3.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8227XXXXXXX举报单及附件;4.案件来源登记表;5.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6.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7.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抖店店铺信息截图;8.询问笔录;9.订单信息和交易快照截图;10.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供应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商品下架截图;1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5.网店搜索记录、订单管理页面截图;16.不予立案审批表;17.全国12315平台办结反馈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7157XXXXXXX投诉单,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7月10日在昆山开发区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抖音商城店铺购买了一款水果茶“香橙苹果雪梨茶”,到货后发现该水果茶进行了冰糖分装,冰糖分装需生产许可证,无证分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被投诉举报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胡某某在场陪同,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从事水果茶散装食品网上销售,网上开设有名称为“某食品优选店”的抖音店铺。被申请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拍照取证。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胡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胡某某在笔录中陈述其不存在冰糖分装的生产行为。其从有生产资质的厂家采购各类水果制品及预包装食品冰糖后,依照口味将水果制品拆零加入冰糖后打包销售。案涉产品销售过程中贴有标签,标注产品类型、保质期、生产日期、经销商的相关基本信息,但没有标注生产者信息。其表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销售散装食品,现案涉商品已下架,并同意退货退款,但不接受赔偿,拒绝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进货凭证。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立即予以改正。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线索核查期限至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接市民反映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答复如下:1.我局未发现该单位存在食品生产行为,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经查,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情况,因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2.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因我局没有职能督促商家赔付,且商家拒绝调解,赔偿相关事宜您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商家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理解。”

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8227XXXXXXX举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7月1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抖音商城店铺购买了一款水果茶产品,到货后发现该水果茶进行了冰糖分装,分装本就属于生产行为,既然执法人员说没有生产行为,请商家提供生产商的生产资质,冰糖分装需要生产许可证,无证分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日,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接市民反映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答复如下:我局未发现该单位存在食品生产行为,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经查,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情况,因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

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0224XXXXXXX举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7月10日在抖音商城店铺购买了一款水果茶产品,到货后发现该水果茶进行了冰糖分装,冰糖分装需要生产许可证,无证分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这是第二次进行举报,此前已投诉一次、举报一次,但收到的回复与其掌握的证据根本不符,严重怀疑执法人员渎职,没有做到应检查的事项,以至于需要其找商家要进货单才发现执法人员根本没有检查进货单,不然为何会两次回复都说没有生产行为,没有生产行为,为什么进货单上的物品不是成品而是水果,请执法人员不要再包庇商家,导致不必要的复议。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依法开展核查。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接市民反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答复如下:1.此前我局已根据调查情况予以答复,我局未发现该单位存在食品生产行为,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经查,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情况,因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2.市场监管局对您反映的事项已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工单予以答复,已履行相应职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2.购物记录;3.商家资质截图;4.实物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6.送货单;7.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8.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10224XXXXXXX举报单及附件;9.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7157XXXXXXX投诉单及附件;10.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408227XXXXXXX举报单及附件;11.案件来源登记表;12.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3.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抖店店铺信息截图;15.询问笔录;16.订单信息和交易快照截图;17.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供应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8.《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9.商品下架截图;2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2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2.网店搜索记录、订单管理页面截图;23.不予立案审批表;24.全国12315平台办结反馈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从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抖音店铺花费17.86元购买“香橙苹果雪梨茶”产品,认为该产品进行了冰糖分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15日和8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工单和举报工单,被申请人均已向申请人答复了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再次针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香橙苹果雪梨茶”产品进行举报,被举报的商家、产品、违法事实和举报诉求基本一致,虽补充了进货单和微信聊天截图,但究其内容,均不属于新的违法事实、理由及线索材料,亦构不成新的举报。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产品重新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缺乏有效的具有证明力的新证据或线索材料,故属于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重复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其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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