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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

时间: 2025-01-26 10:30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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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座。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局长。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苏0583工认〔2024〕63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3工认〔2024〕63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7日,柏某某与第三人在公司内因个人恩怨打架,造成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与柏某某的冲突并非工作原因引起,而是私人恩怨导致的暴力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在未充分调查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不正确地将第三人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与事实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本案中,根据第三人和员工田某的工伤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载明的主要事实、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出警了解情况,以及受伤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认定第三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暴力伤害被柏某某打伤。申请人主张“张某与冯某某因个人琐事发生口角,还未到上班时间,争吵中张某说到柏某某与我司其中一位女同事具有不正当关系,柏某某听后立即对张某进行殴打”与人民调解协议载明的主要事实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出警了解情况不符。根据第三人受伤现场监控分析,其遭遇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此次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3份;2.工伤认定申请(表);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4.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信息打印件;6.劳动合同书;7.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5份;8.蓬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历;9.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表;10.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1.人民调解协议书;12.365体育彩票:质量部员工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1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4.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5.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6.张某工伤举证材料;17.电话录音对白、录音及受伤现场监控光盘;18.公安部门调取现场监控光盘;19.工伤调查笔录2份;20.考勤表2份;21.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1.365体育彩票:质量部员工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2.录音2段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23年11月7日在公司工作岗位做工作前准备,被公司仓库同事打伤。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第三人补正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365体育彩票:质量部员工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补正材料。202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并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及电话录音等举证材料。被申请人向昆山市公安局调取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员工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第三人为申请人公司工人,2023年11月7日在工作中遭受暴力伤害受伤,当日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胸部、左手受伤。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认〔2024〕63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决定予以认定工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3份;2.工伤认定申请(表);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4.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信息打印件;6.劳动合同书;7.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5份;8.蓬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历;9.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表;10.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1.人民调解协议书;12.365体育彩票:质量部员工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通报;1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4.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5.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6.张某工伤举证材料;17.电话录音对白、录音及受伤现场监控光盘;18.公安部门调取现场监控光盘;19.工伤调查笔录2份;20.考勤表2份;21.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22.录音2段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23年11月7日,第三人与冯某某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在二人争执过程中第三人遭受暴力伤害被柏某某打伤,当日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胸部、左手受伤。以上事实有工伤调查笔录、门诊病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认〔2024〕63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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