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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12-27 16:01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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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蓝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10月1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4年10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调理肠胃”产品,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在该网店销售页面里有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无副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申请人通过12315App向被申请人反馈,但被申请人未妥善处理该案件,申请人感到不服。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实物照片;3.快递单及商品邮寄详情;4.商品快照;5.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6.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称其在某有限公司某网购平台处购买了“*********调理肠胃”产品。该商品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无副作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请求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其赔偿500元。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商家法定代表人韩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其表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现已将案涉产品下架删除,网页广告为委托个体美工制作。商家确认案涉订单已退货退款,不愿意与对方协商。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商家店铺销售的“*********调理肠胃”产品宣传“安全无副作用”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因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初次违法,已整改且已经对申请人退货退款,该网店也因销量不好关闭,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案件来源登记表;3.投诉受理决定书;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7.送达地址确认书;8.证据提取单及交易快照12张;9.证据提取单及售后详情;10.证据提取单及实物照片4张;11.证据提取单及商品下架截图;12.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截图;13.不予立案审批表;1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5.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8月20日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某网购平台购买了“*********调理肠胃”商品,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被投诉举报人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无副作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要求让被投诉举报人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对申请人赔偿500元。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展开核查。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韩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其表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现已将案涉产品下架删除,网页广告为委托个体美工制作。韩某确认案涉订单已退货退款,出现“安全无副作用”这一表述的失误一般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认为对方是职业的,不愿意与对方协商。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交易快照、售后退款详情以及案涉商品下架截图,证明案涉商品已退款以及案涉商品下架整改的情况。经查询,被投诉举报人此前无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罚过。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调理肠胃”产品宣传“安全无副作用”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因被投诉举报人之前无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罚过,属于初次违法,被投诉举报人涉案产品已经下架整改完成,而且已经对举报人退货退款,由于店铺销量不好,被投诉举报人已把店铺内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关闭网店,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365体育彩票:举报部分,经核查,商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商家整改,现下架整改,因商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实物照片;3.快递单及商品邮寄详情;4.商品快照;5.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6.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7.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8.案件来源登记表;9.投诉受理决定书;10.询问笔录;1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3.送达地址确认书;14.证据提取单及交易快照12张;15.证据提取单及售后详情;16.证据提取单及实物照片4张;17.证据提取单及商品下架截图;18.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截图;19.不予立案审批表;20.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1.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事项,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其已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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