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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不服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11-27 13:13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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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卓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申请人卓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919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923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资料不齐全,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92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410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202410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书面公开某小区物业招投标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称:202492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按实际情况依法答复。其中,针对公开某小区前期物业合同的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在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答复,故不予重复处理。针对公开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的申请,被申请人采用告知申请人到现场查阅的形式予以公开,主要原因是备案资料多达700余页,以信函方式公开成本过高。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平台截图;2.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49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所需信息情况内容描述一栏载明“依申请某某镇某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及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获取信息的方式为“信函”。被申请人于2024919日作出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和第四十条等规定,现答复如下:1.365体育彩票:您申请公开‘某小区前期物业合同’,本机关已在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答复,对于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2.365体育彩票:您申请公开该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您可在收到本答复书后联系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查询(查询地址:昆山市同丰西路598号建设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12-3687XXXX)。”

另查明:20249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一并邮寄送达。

再查明:被申请人称在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为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信息,将备案资料扫描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送达并电话告知。20241028日,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要求邮寄提供“1.招标邀请书(或邀标公告);2.资格预审公告;3.招标公告;4.中标候选人公示;5.中标结果公示”等5项资料。被申请人邮寄3份投标邀请函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平台截图;2.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邮寄凭证;4.邮件轨迹2份(调取);5.申请人要求提供材料清单、投标邀请函3份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某小区前期物业合同”部分,被申请人已经在昆住建依复〔2024〕第1XY《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予以答复并提供了合同复印件。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较多,依照申请人要求以信函方式公开成本过高,故答复以查阅方式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查阅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住建依复〔2024〕第1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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