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座。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苏0583工不认〔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8月9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365体育彩票:2024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3工不认〔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7:10,申请人准备去上班时在楼梯上不慎踩空导致右脚跟骨骨折,当时申请人处于公司外派马来西亚出差期间,申请人于出差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7点10分左右,申请人从公寓二楼准备去上班,从公寓二楼下楼梯时脚下踩空摔倒造成右跟骨骨折。申请人此次受伤时尚未开始工作,其受伤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申请人在本案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授权委托书、联系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在职证明;7.医疗中心病历及翻译资料;8.营业执照;9.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单;10.出差申请单;11.工伤调查笔录;1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申请人因公出差马来西亚期间,于2024年3月25日早上7点10分左右,在公司厂外租赁的公寓内准备去上班时,下楼梯时右脚不慎踩空,导致右脚骨折。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补〔2024〕X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第三人补正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供的补正材料。202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公司的操作工,长期外派至马来西亚,外派期间工作时间白班08:00-20:00,夜班20:00-次日08:00,上下班指纹识别考勤。居住地为公司在马来西亚租的公寓。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上白班,7:10左右申请人准备从公寓上班,从公寓二楼下楼梯时踩空摔倒,当日经某健康与医疗中心诊断为右跟骨骨折。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不认〔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授权委托书、联系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在职证明;7.医疗中心病历及翻译资料;8.营业执照;9.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单;10.出差申请单;11.工伤调查笔录;1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65体育彩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因工作原因被派至马来西亚工作,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属在驻在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应按一般的工伤认定标准予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2024年3月25日7时10分左右,申请人准备从公寓去上班时,从公寓二楼下楼梯时踩空摔倒,该事实有在职证明、出差申请单、病史资料、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受伤时尚未开始工作,其受伤非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受伤,也非工作原因受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不认〔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