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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1-30 16:09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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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投诉举报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短信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其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存在,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详细说明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售卖的产品配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以违法证据不充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没有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如被申请人认为已组织调解,请出示申请人同意的证据。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如履行了职责,必须要告知申请人和被诉方是否接受调解,在提起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调解就作出终结性答复,且终止调解是在举报答复中进行说明,被申请人未出具《终止调解决定书》,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3.被申请人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情况;2.购物记录;3.支付记录;4.商品照片;5.举报回复短信截图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于2023年8月26日在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店铺中购买“某蹄膀(含黄豆)”2袋,食用时发现配料表中的味精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要求退赔并查处。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至现场进行检查和询问调查,同时公司表示拒绝退赔。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违法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处理结果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365体育彩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告知救济途径的问题。举报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被申请人虽在告知处理结果时未告知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及附件;2.案件来源登记表;3.投诉受理决定书;4.短信记录2份;5.现场笔录和照片;6.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7.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情况说明;10.味精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11.昆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12.生产报表、生产配料记录、工序监控记录、过程检验单、净含量检测记录、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13.味精照片;14.不予立案审批表;15.处理结果通知书及邮寄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于2023年8月26日在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抖音店铺“某食品旗舰店”支付39.9元购买“某蹄膀(含黄豆)”2袋,其在食用时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味精的标识不准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售卖的“某蹄膀(含黄豆)”中的味精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属于不合法食品。申请人请求退还货款、赔偿,停止违法行为并查处。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其投诉,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被投诉举报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销售主管夏某某在场陪同,笔录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发现有“某蹄膀(含黄豆)”80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配料表:猪蹄膀、黄豆、生活饮用水、酿造酱油(含焦糖色)、食用盐、白砂糖、黄酒、味精、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在其抖音店铺内有名称为“某黄豆蹄膀肘子600克”在售,价格39.9元,已售4万件。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夏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夏某某在笔录中对“某蹄膀(含黄豆)”的生产、销售情况予以说明,其认为生产厂家在配料中标注味精符合规定,同时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退款和赔偿要求。2023年9月15日,生产厂家昆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说明“某蹄膀(含黄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牌味精作为调味料用途使用,并且该款味精包装上没有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为味精,故在生产过程中在包装配料中标注为味精,其生产的“某蹄膀(含黄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昆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某品牌味精照片、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某蹄膀(含黄豆)”相关生产报表、生产配料记录、工序监控记录、过程检验单、净含量检测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违法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处理结果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蹄膀(含黄豆)使用的味精作为调味剂使用,配料表中味精名称的标注依据原料味精名称进行标注,因当事人违法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同时,收到投诉举报后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的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回复短信截图;2.投诉举报信及附件;3.案件来源登记表;4.投诉受理决定书;5.短信记录2份;6.现场笔录和照片;7.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8.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情况说明;11.味精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12.昆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13.生产报表、生产配料记录、工序监控记录、过程检验单、净含量检测记录、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14.味精照片;15.不予立案审批表;16.处理结果通知书及邮寄情况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予以登记进行核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七条365体育彩票: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根据在案证据,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案涉“某蹄膀(含黄豆)”,生产厂家将味精作为调味料用途使用,配料表中味精的名称是依据原料味精的名称进行的标注。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和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已履行其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后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对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的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虽在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时未告知其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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