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安环局,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张浦镇经发办、周市镇财经办、巴城镇环保办,陆家镇、千灯镇、淀山湖镇、锦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和《苏州市“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昆山市2025年度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各区镇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动员和开展任务部署,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家企业。
二、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信息公开。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2月10日前,昆山市2025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1),填写《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开表》(见附件2),并在昆山主要媒体(互联网或报刊)进行信息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启动审核并完成备案。2月28日前,区镇应收集汇总企业信息公开截屏、咨询服务合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局备案。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自行独立组织开展的企业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三)开展审核评估及验收。企业应于1月31日前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4月30日前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并提交评估申请;9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并提交验收申请;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
(四)做好督促落实。请各区镇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把握关键时间节点,指定专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每月5日前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进度月报表(见附件3),确保企业按时按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列入名单,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一,三款的重点企业请自行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各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资金补助。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联系人:钱勇军,联系电话:5755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