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65体育彩票: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时间
2025年3月12日起至3月31日。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昆山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昆山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三、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管辖
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联系电话:0512—55230120
四、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流程
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实行“一网登录、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理程序。各劳务派遣单位在3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和信用评价自评材料。同步完成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管理系统(优职系统,网址:https://sczt.kshrss.com/login)填报,并将优职系统人员填报数据截图和附件1、2、3发送邮箱ksrsjcyk@163.com(备注:附件3内8项资料需一起发送)。
(一)年度核验
1.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提交本次核验所需材料。
2.劳务派遣单位在进行网上申报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况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二)信用评价
1.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提交本次评价所需材料。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
2.审核评价。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3.社会公示。经审核后,人社部门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经公示后,由人社部门将确定的信用等级结果按规定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五、信用等级结果运用
1. 对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可免费获取劳动关系诊断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资格,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 对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列为有关培育试点对象,优先培育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3.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适当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4. 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用江苏等官方网站发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