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生产企业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抽样基数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要求执行。
实体店抽样: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床上用品共抽取样品2套,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检验员证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应分别签封。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密封好,并加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带回,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抽样过程需拍照或录像留证,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3.检验依据
表1 床上用品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类别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床上用品 |
甲醛含量 |
GB 18401-2010;GB/T 22796-2021; FZ/T 34003-2011 |
GB/T 2912.1-2009 |
2 |
pH 值 |
GB/T 757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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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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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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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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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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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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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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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耐光色牢度 |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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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耐皂洗色牢度 |
GB/T392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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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起球 |
GB/T 4802.1-2008 GB/T 4802.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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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断裂强力 |
GB/T 3923.1-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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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洗尺寸变化率 |
GB/T 8630-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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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2007 GB/T 2910-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等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796-2021《床上用品》;
FZ/T 34003-2011《亚麻床上用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