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365体育彩票: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21 15:51   访问量: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1年11月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昆政规〔2015〕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75%的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修改为“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年龄挂钩,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每人每月510元……参保人员在上半年、下半年到达高一年龄段的,分别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起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并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倾斜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享受。”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计发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除外),可选择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也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2016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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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31日昆政规〔2015〕6号文发布 根据2021年11月1日昆政规〔2021〕2号文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365体育彩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彩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府办〔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监管,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和市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区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 政府按个人年缴费标准的10%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个人缴费,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确定,低保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决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按我市原领取养老金年龄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或2003年1月起连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符合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不足部分应一次性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给予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以及个人账户记载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符合本办法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核准的享受待遇起按月发给城乡居民养老金,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由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并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倾斜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享受。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计发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000元(死亡时户口已迁出我市的参保缴费人员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再予办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刑满之月标准和计发月数计算,并从刑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从其服刑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按刑满时标准发放。

参保人员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或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享受待遇,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016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但因迁入我市户籍不满10周年而只享受原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以及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金逐步实行市级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昆政发〔2002〕56号)、昆政办抄〔201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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